MOMO 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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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声明

[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


本网站拒绝任何人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者将依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敬请知悉。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①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表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网站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③ 任何人不得在明知电子邮件地址是依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被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65条之2(罚则)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① 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者

② 违反第50条第6款规定传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者

③ 违反第50条之2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地址或将其用于信息传送者

[2002年12月18日 第06797号法律部分修订]